OPPO成功维权消费者要擦亮双眼
OPPO成功维权 消费者要擦亮双眼TomPDA.com 作者:TomPDA2011年12月01日OPPO是一家全球注册、集研发、制造和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目前公司主要销售的产品有MP3、MP4、手机、仅国外销售的蓝光DVD等,产品远销美国、东南亚等市场,其手机产品造型时尚精致,使用方便人性化,故自第一款手机A103开始至今,其经典的笑脸造型,超棒的音乐体验,优雅时尚的翻盖,酷感十足的滑盖等便受到广大年轻时尚人士追捧,2011年8月份,OPPO推出了第一款智能机OPPO Find X903,其不凡的交互体验、完美的造型设计也受到了成熟男士的喜爱。
如此受欢迎的品牌必然会受到“山寨厂商”的青睐。11月21日,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欧珀”)认为深圳市星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星宝通”)生产销售的“CCPO”手机与本公司的“OPPO”手机商标、外观高度相似,欧珀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将星宝通告上法庭索赔300万元。近日,东莞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60万元。
究竟何为商标侵权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以防止大家在购买后心生悔意。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第三部分第四条“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
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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