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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4起醉驾肇事嫌疑人均被追究刑责【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6 04:51:19 阅读: 来源:电动枪厂家

红网时刻8月2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通讯员 牟建平 聂神佑 梅潇 张霖坤)8月20日,常德汉寿交警大队决定,追究4起醉驾交通肇事案嫌疑人孙某、秦某、杨某、梅某的刑事责任。

孙某于7月8日下午2点20分许,酒后驾驶湘J319※7小车,途经汉寿大道子天鑫城路段时,与湘J329※8小车相撞,致湘J329※8小车司机轻微伤,两车受损。抽血送检结果显示,孙某乙醇浓度为205.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秦某风于7月9日20时10分许,酒后驾驶豫BF76※8小车,途经汉寿县城区辰阳路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司机与两名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抽血送检结果显示,其乙醇浓度为182.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杨某福于7月21日14时许,酒后驾驶湘J3X3※2小车,途经沧港镇军刘同心超市路段时,与道路左侧树木相撞,致其本人重伤,所驾车辆受损。抽血送检结果显示,其乙醇浓度为10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梅某于7月22日0时50分许,酒后驾驶湘J5C7※7小车,途经汉寿县城区南岳路锦达酒店路段时,与道路南侧停车位中的湘AJ3G※5小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抽血送检结果显示,其乙醇浓度为21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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