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住证将与户籍挂钩难实现同城同权
可心
【摘要】北京市政协委员、法制办前党组书记周继东透露,北京居住证将会和户籍挂钩,涉及人群不会太大,“积分入户”尚未成定论,“上海模式”未必适合北京,暂住证肯定要取消。
“国务院居住证条例”将要出台,北京市的相关条例将按国务院要求制定,居住证涉及人群不会太大,“积分入户”尚未成定论,“上海模式”未必适合北京。
“涉及人群不会太大”
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期结束。最终条例尚未向社会公布。
周继东表示,居住证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国务院总体思路是放开中小城市,适当发展大中城市,严格控制特大城市。国务院在立法当中,已经对北上广这类特大城市有特殊的说法。“所以将来北京居住证一定会和户籍联系在一起,但是门不会开得太大。”
按照国务院草案,居住证将来要和人们享受的公共服务相衔接。教育、医保,买房、买车,这些都要通过居住证制度来解决。
“从现在来看,将来附着在上面的公共服务会越来越多。”周继东认为,居住证肯定不是一个单纯的户籍管理措施,它是和享受公共服务相联系。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北京资源有限,常住人口增长太快。北京已有两个区县的人口是倒挂的,通州和昌平的外来人口超过了本地户籍人口。
“暂住证肯定要取消”
关于居住证的获取条件,周继东称原来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的思路。一种是倾向于上海的“积分落户”,另一种是用它代替暂住证,采用哪种思路,关键是看国务院的条例最后怎么定。
周继东透露,在立法过程中,曾专门组织到上海调研,发现上海的做法有点像北京的工作居住证,真正能够积分入户的“口子”非常小。
“上海的经验不一定适合北京”,北京当时采取的思路是和上海不一样的。
按上海的积分制,一般期限较长。但这也有局限性,比如在政策实行前,有人已经在北京工作了10年甚至20年了,这个该怎么衔接?
“暂住证肯定要取消”,周继东表示,积分落户尚无定论,难点一是居住证附着的公共服务到底有多少;二是以后能不能入户,如何积分。这些都有待研究。
建议:居住证积分应取代户口指标
当前户口指标分配给单位并不合理,应推行居住证积分落户的制度,让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充分、透明、公平的竞争获得北京户口。这是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师符国群的建议。
在具体落实上,符国群建议,积分落户的条件应综合考虑人口基本素质、学历、居住工作的时间、对城市的贡献,甚至细化到参加公益活动可加分,权重要合理,形成一个全面的评价体系。其次要透明公开,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积分怎么算,以后可以得到多少分。再次,积分落户门槛可以是动态的,每年可以有上下的浮动。最后,不能是政府关门制定规则,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符国群认为,北京应借鉴上海、深圳经验,最值得借鉴的是政府制定规则,把权力给到具体的个人,由社会来形成竞争,而不是事先指定到哪个人或单位。这样会激发民间活力。
可考虑“在京工作落户河北”
市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昨日建议,应实施严格的人口控制措施。
“人口数量过多是导致大气污染和交通拥堵的根本原因,必须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控制人口的增长。”苏号朋称,对户籍人口,除自然出生人口外,应严格控制因就业而取得北京户籍。建议建立京津冀户籍制度改革联动机制,探索在京工作、在河北落户的政策。除少数职业(如公务员、社会团体)外,其他新就业人口在河北落户。借此引导产业转移,控制人口。
此外,苏号朋建议,通过加快产业转移、升级,尽可能减少非户籍人口的数量。应坚决关停聚集大量非户籍人口的各类专业市场,严格禁止群租房、地下室租赁、临建房租赁,解决非户籍人口长期滞留现象。
居住证难实现同城同权
虽然名称都叫“居住证”,但征求意见稿所言的居住证,其附带的福利并不比地方自行探索的居住证要多。若想与户籍人口立即“同城同权”,也并不现实。
征求意见稿承诺的基础公共服务共9项: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另有6项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它希望提供的公共服务尽量向户籍人口靠近,但严格意义来说做不到。”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乔晓春坦言,如果提供的服务能与户籍人口一致,“那就不需要居住证了,直接给户籍就完了。”
9项基础公共服务中,最引人关注的显然是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事实上,即使没有居住证,这也已在部分地区实现。赵大明表示,他的女儿正在北京的学校借读。
但赵大明更看重的是,女儿能否在京参加中考、高考。答案是否定的。
“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严格来说,并非9项基础公共服务之一。征求意见稿将其纳入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来实现的内容。
同样列入“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的,还有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等8项权利,以及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两项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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