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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可离岗或到企业兼职工作【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2:36:36 阅读: 来源:电动枪厂家

科技创新,对山西而言,既是新常态背景下的时代共性要求,更是资源依赖大省实现突围的重要路径。11月27日,山西省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实施。《条例》共8章37条,在突出政府引导功能、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强平台与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规定。同时,把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等具有山西特色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亮点颇多。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的实施,对于引导和促进我省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崇尚科学、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良好社会风尚和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创新法治先行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赵建平介绍,目前,我省经济发展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企业主体作用不突出等问题。促进科技创新已成为我省适应经济新常态、摆脱资源困境、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战略。从我省的立法情况看,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的《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滞后于时代发展和形势要求。因此,制定本条例为科技创新提供法治保障是促进我省科技创新的需要。赵建平介绍,这部条例基本原则是“既新又宽”:新,就是政策条文新,吸纳了最新的政策成果,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形成新的增长动力源泉;宽,就是从有利于创新、有利于人才干事的角度尽量减少限制,放开、放手科技人员,同时也从问题导向出发,很好地回应了我省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反映最急迫的问题需求。

条例亮点颇多

亮点一:科研人员可离岗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为创新型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岗位聘用以及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多元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以市场和社会评价为主。明确高校人才培养的创新创业导向。《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可以整合校内资源,建设科技产业培育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基地,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企业孵化服务。同时,允许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进一步发挥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作用。《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或者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职称晋升、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终止创新活动的,自离岗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允许其返回原单位工作;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辞职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在岗人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亮点二:科技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条例》规定了项目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明确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条例》规定科技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享有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计划执行权、科研人员聘用权、经费支配权等科研自主权,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同时,建立科研人员的容错机制,营造宽松的科研氛围。《条例》规定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经专家评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结题。放宽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条例》对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以及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等进行了规范。

亮点三: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成果享有的权益,并允许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科研成果的归属。《条例》规定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可以与单位约定归属。加大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采取成果入股、折股或者收益分成、股权奖励等方式对完成职务成果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允许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奖励。《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亮点四: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企业购买服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建立各类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立健全科技投入体系和保障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对科技创新投入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同时,对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产学研合作、科技金融、科技税收优惠等措施进行了规范,并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两级政府每年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此外,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条例》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人才和项目相结合、公开招标、设立省外研发机构等方式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所需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同时,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绩效等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我省打出创新“组合拳”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厅长谢红介绍,《条例》从立法层面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同时,11月13日省政府出台的《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为落实《条例》采取了具体措施。目前,配合现有的相关政策文件,我省已经构建起了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打出了营造最优创新环境的“组合拳”。在具体内容上,《若干政策》紧扣《条例》要求,拿出了含金量十足的措施。如,为落实《条例》中关于强化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若干政策》提出对新设的省级科技创新领军、重点、培育、区域团队,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为落实《条例》中关于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若干政策》提出对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为落实《条例》中关于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要求,《若干政策》提出对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省内企业,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为落实《条例》中提出国有企业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研究开发的要求,《若干政策》明确将对研究开发投入强度排名前十的予以奖励等。

本报记者 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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